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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流程
阅读次数:3901 发布日期:2007/9/5

一、损失通知:
一旦发生有可能在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件,被保险人应立即按照保险单上的报案电话通知保险人,并尽快以书面形式(见附件——出险通知书)提供有关信息,主要有:
(一)损失发生时间、地点;
(二)损失发生经过、可能的原因;
(三)损失程度及预计费用。
二、进行施救: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申请检验:
如有物质损失,对于物质损失原因和损失程度的确定,需要有公估人或检验人或保险人进行现场的查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规定或保险人的指示,申请并安排现场查勘和检验。
四、保护现场:
在保险人的代表或公估人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五、取得证明: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取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
六、收集证据:
根据损害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向其收集相关证据,一方面证明请求人要求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以备向保险人索赔。
七、赔偿协商:
根据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保险人结合本方查勘检验的结果和掌握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损害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
八、司法途径:
在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仲裁、诉讼和其他可适用的途径。
九、意见征询:
(一)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要对赔偿请求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副本交付保险人。征询保险人下一步处理意见。    
十、积极应诉:
(一)在保险人的协助下,如未能与损害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损害赔偿请求,而被起诉。被保险人要与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就如何应诉,委托律师及法律费用等事项与保险人进行沟通。
(二)如果保险人要求,或在被保险人要求下保险人同意以被保险人名义应诉,被保险人应予积极配合。
十一、赔偿确定:
经过与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协商,或仲裁或诉讼或其他方式,最终将赔偿金额确定下来,这一金额即是被保险人应该赔付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赔偿金额,也是向保险人索赔的基础索赔金额,而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赔付给损害赔偿请求人的金额二者并不完全一致。
十二、正式提赔:
在损害赔偿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充足,赔偿金额确定下后,即可向保险人正式提赔,即以书面形式将索赔的金额正式向保险人提出,同时附上所有保险单中要求的索赔单证。
在索赔的金额中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和为了应诉所产生的法律费用。
十三、赔款支付: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正式索赔后,将审核索赔单证,并根据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情况,并根据被保险人履行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等情况,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当然,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也即被保险人对外赔付的金额,是经过保险人同意的。
十四、权益转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后,与赔偿款有关的权益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为了行使这一权益,就需要被保险人给其签发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向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
十五、协助追偿
虽然从货运代理委托合同关系上讲,损害应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被保险人)赔偿给损害赔偿请求人。但如果损失实际上是由对被保险人负责的另外一方造成的(如实际承运人、仓储管理人等)。那么,保险人就可以在赔付了被保险人后,凭被保险人签发的权益转让书,向第三方实际责任人进行追偿。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给保险人以协助。


附件:出险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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