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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4118 发布日期:2008/3/14

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
    在商务部及各备案机关或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备案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备案成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得到政府主管部门、上下游行业、客户的认可,尤其在接受海外机构或客户对企业信用状况、以及是否处于营运状态的咨询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全国履行企业备案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已达15300家。这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今天,加强企业的业务备案管理工作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条、《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和《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行业的经营秩序,确保做好2007年度业务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在认真总结前三年备案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备案工作的重要性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业务备案的重要意义,避免消除因不备案或迟备案对企业信用或其他方面潜在不利的影响。
    二、 随着备案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请做好备案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审核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往年出现部分录入数据,如单位、营业额和业务量,与实际数据不符或作假等现象应值得注意,请认真把关并加以纠正,否则备案信息将不被认可或采用。因把关不严造成数据无效或影响整体数据统计,各备案机关或单位将为此承担责任。
    三、备案数据已在我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也已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政策的依据。在企业信用评价、百强排名活动、提单备案、FIATA提单申请、责任保险、向海内外推介企业、美国责任保险替代FMC保证金等方面,我协会将继续采用备案数据。同时,我协会将在近期开展“业务备案企业查询”,“海内外”企业推荐活动.详情请登录国际货运代理综合服务网(www.ciffic.org/www.ciffic.com)。
    四、请通知货代物流企业于2008年4月底前直接或通过网络向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备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五、 办理业务备案所需的材料、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与往年相同。但在往年备案中,对营业额的界定存在疑议,消防器材现统一定义。各类“营业额”是指“营业收入”,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总和(不扣除向承运人等最终支付的费用),不是缴纳营业税的依据。
    六、请提示企业注意,如没有按要求参与备案的企业,我们在接受海内外机构或客户查询时,其经营状态将被视为“非营运状态”,将影响其信用记录。
七、为了扩大业务备案的影响和备案数据的运用,每年的业务备案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二月底至四月底。
八、提醒参加2006/2007年度百强排名活动、第二期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敬请留意我协会有关货代物流企业百强排名活动通知或登录协会网站:(www.cifa.org.cn/www.ciffic.org)。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协会联系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我协会将竭诚为您们服务。
非常感谢您们长期以来对我协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联系人:胡素芳    林忠
电话:010—58603783/80     传真:010—64916407/01
E-mail:husf@cifa.org.cn    1inzhong@ cifa.or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层
邮编:100101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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