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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ATA条款解析
阅读次数:8774 发布日期:2007/9/2

1、流通性(第3条)
    FIATA-FBL可以签发成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形式。如果是可以转让的,它代表着货物的物权。将可转让的FIATA-FBL交给卖方就意味着转让了货物所有权,无需其他任何手续。如果是可转让的FIATA-FBL,收货人或被背书人必须提交FIATA-FBL正本才可以提取货物。
2、控制权(仅限于FIATA-FWB)
    FIATA-FWB上必须标明发货人与收货人的名称。签发了FIATA-FWB后,发货人仍有权变更收货人的名称。为降低错误交付的风险,FIATA-FWB中的条款要求发货人提交FIATA-FWB所有副本的原件。如果发货人没有变更交付指示,收货人甚至在没有FIATA-FWB时也有权收取货物。
货运代理必须进行合理的调查以确认谁是收货人。如果货运代理进行了合理的调查,而货物仍然错误交付,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虽然这并非强制要求,但提交FIATA-FWB对确认收货人的身份通常是有帮助的。不可转让的FIATA-FBL适用与此相同的交付规则。
3、危险货物(第4条)    
    该条款与通常所见到的海运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内容相似。
4、对货物和货方包装的描述(第5条)
    虽然承运人尽力正确地描述货物,但货物在交付时仍可能与FIATA-FBL中的描述不符。收货人可向货运代理索赔,货运代理反过来可以依据本条款向发货人追偿损失。
与此类似,货运代理可能因发货人或发货人的代理不正确装箱而对第三方负有责任。例如,在码头上,货物可能掉落并砸伤按货运代理要求清空集装箱的雇员。该雇员可以不向其雇主而向包括货运代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寻求赔偿。如果发货人实际装载集装箱,那么他可能就是应对雇员承担责任的一方,货运代理依本条就有权要求发货人赔偿损失。
5、免责(第6条)
    如果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自己、其雇用人员或代理人及为运输服务的其他人对损失没有过错或疏忽,那么货运代理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免责:托运人的行为或疏忽、不充分或有缺陷的货物包装或标记、托运人对货物的搬运等造成的损失,及货物的内在缺陷。
    下面是一个有海运承运人参与的例子,它说明了货运代理必须合理的行事,作为适用提单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罢工”条款免除承运人承担因卸货港罢工而产生的损失。卸货港发生了罢工,导致船舶无法卸载易腐烂的货物。承运人本来可以转变航向去其他的港口。法院在比较转变航向的费用与可以避免的损失后得出结论,承运人没有转变航向是不合理的,他对货物的损失负有责任。因此,即使货运代理对罢工造成的损失免责,他也不能对货物甩手不管。他必须合理的行事,以减轻货物所有人可能遭受的潜在损失。
6、在灭失或损坏发生地点明确的情况下(第8.6条)
    确定货运代理责任,依据的是每一运输区段上的实际承运人所强制适用的或通常适用的条款与条件。强制性适用的是指国际条约或不同的司法辖区制定的运输法律。
不同的运输条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不同。海牙规则中,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是每单位或每件500美元。FIATA-FBL和FIATA-FWB采用的是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即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限额——每单位或每件666.67SDR或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千克2个SDR,以两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FIATA-FBL中也有一个特定条款允许托运人申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通过缴付附加运费而提高承运人承担的责任。
    根据海牙规则与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从事海运的承运人可以享有不适用于其他运输形式的责任限制。这些例外可以使承运人对火灾、航行或船舶管理中的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免责。FIATA-FBL中包含了对这些免责事项的标准陈述。
免责条款使货运代理的责任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相匹配。因此,无论货运代理赔偿给索赔方的数额是多少,理论上讲,货运代理都可以从实际承运人处得到补偿。
7、损失的计算规则(第8条)
    这些规则是指针对货物运输中的灭失或损坏而向货主进行赔偿的数额计算原则。依据这些规则计算出的数额将受FIATA-FBL中责任限制条款的影响。
(1)按照交付地货物价值进行赔偿;
(2)货物价值应依据商品的交易价格确定。如果没有交易价格,则以市场价格为准。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以货物正常价值为准。
    无论大陆法还是普通法,承运人对所有财务损失均不负责任, 除非他知道会发生非正常的财务后果。虽然第8条等同于普通法的原则,但是它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挑战。如果货运代理要适用第8条,应该就该条在其司法辖区内是否有效进行法律咨询。
8、申报价值(第8.3条)
    如果货方申报了高于FIATA-FBL中记录的货物价值,他就可以得到以该价值为最高额的实际赔偿。单据正面添加的价值申报栏是FIATA-FBL一个重要的新增内容。增加这一项是为了符合美国的法律规定,即托运人应有合理的机会申报其货物的价值,从而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9、迟延交付(第8.7条)
    货运代理不保证到达的时间,因而即使客户的货物未按预期的时间送到,货运代理也不承担责任。然而,货运代理业务操作的具体情形可能导致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例如,要及时运到一批衬衫在圣诞节销售。由于发生了错误,收货人直到12月23日才收到衬衫,此时,作为圣诞节商品销售已经太迟了。法院判决,既然货运代理知道托运人选择空运是为了及时赶上圣诞节销售,那么这种延误就是不合理的。
    如上所述,FIATA-FBL要求托运人特别声明及时交付货物。FIATA-FBL中包含一个特殊的表格专为托运人要求及时交付时填写。如果托运人没有这样声明,即使货物没有在满足托运人商业需求的特定时间到达,货运代理也不负责任。
    随着“及时”生产的趋势,指示在特定日期前交付货物的特殊声明也将更为普遍。如果货运代理漠视客户的指示,没有达到“特殊声明”栏的要求,便不能抗辩客户的索赔。如果法院允许托运人作出要求承运人及时交付货物的非正式声明,那么圣诞节衬衫案的结果很可能没有什么变化。一些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特殊声明,以此力图将遭受此类索赔的风险降到最低。
    为降低这种特别责任所带来的财务影响,8.7条将赔偿数额限定在运费的2倍以内。如果货物运输迟延超过明确约定交付日期90天,或者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经过一段合理时间,FIATA-FBL允许货主将延迟货物视为灭失并可就此向货运代理提起索赔。
10、其他责任条款(第8.9、9、10条)
    依据8.9条,如果货运代理粗心大意地履行其义务或明知其行为很可能会造成损害,那么货运代理将丧失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该条使用了“由个人疏忽行为所致”的语言。这样的语言力图将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限定在严重的失职行为,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严重失职。
    决定一项行为何时具有粗心大意的性质是困难的。例如,为给其他货物腾出空间,货运代理将货物在码头外堆放。雨水导致货物损坏。货运代理的行为是粗心大意吗?如果货运代理用防水帆布盖住货物,很可能就不是。但货运代理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疏忽大意。法院可能会受这样观点的影响:选择露天堆放是货运代理商业上的考虑。此时,货运代理提出“阳光灿烂的加拿大从不下雨”的抗辩将不会很有说服力。
    第11条保护的是货运代理的雇员或为运输或搬运货物提供必要服务的其他人。如果这些人对货主承担了责任,他们有权要求货运代理赔偿。他们的赔偿请求不受FIATA-FBL条款的限制。因此,货运代理可能会对所有的损失负责,而无法享受FIATA-FBL的免责条款保护。
11、通知与时效(第16条与17条)
    货运代理需要及时收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以便在难以取得相关信息之前进行调查,而且货运代理也可以采取措施依据运输单证的要求通知实际承运人。基于这些原因,16.1条要求,对于显而易见的损失,收货人应在收取货物时发出通知;对于隐蔽性的损失,通知的期限是货物交付收货人后的6天以内。
    如果收货人没有发通知,那么其移动货物即是货物交付时状态良好的表面证据。收货人必须提供更多的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当时的环境使得及时发现损坏极其困难。之后,货运代理才可能被要求赔偿,否则是不可能的。
    有关诉讼时效的一般条款规定的是货物交付日或应交付日之后的9个月。一般来说,货运代理因此就有时间开始对实际承运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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