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ATA-FWB即FIATA运单。在许多货物运输中,FIATA-FBL并不必需。如赊销赊卖中就不需要可流通的单证作为保证支付的一种手段。为避免等候交付FIATA-FBL,海运承运人往往鼓励客户在FIATA-FWB下发送货物,FIATA-FWB是陆运和空运采用的单据形式,从前并未在海运实践中使用。海运承运人将之称为海运运单(0cean waybill),一种记名提单(an straight bill of lading)或速递提单(a11 express bill of lading)。
FIATA在FIATA-FBL条款的基础上推出了运单,即FIATA-FWB。两种单证的主要区别在于FIATA-FWB不像FIATA-FBL一样具有可流通性。在FIATA-FWB下,发货人对货物有控制权。但如发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未能行使此权力,则货运代理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原始FIATA-FWB的情况下交货。
FIATA-FWB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象FIATA-FBL一样,通过单证的背书和交付使物权得以转移。但在销售合同下,买方可以通过卖方安排签发以买方为收货人的FIATA-FWB而获得货物的所有权。作为收货人,买方有权占有货物,这是实现其对货物所有权更有现实意义的一个步骤。事实上,有效的物权转让是通过销售合同而非FIATA-FWB实现的。
FIATA-FWB还具有与FIATA-FBL相同的其他两个特征:收货凭证;含有货运代理承诺运输货物的证明。如果不具备这些基本特征,FIATA-FWB将毫无商业价值。由于FIATA-FWB的用语和条款基本是借鉴于FIATA-FBL,对这些用语与条款的法律效力,可参见FIATA-FBL的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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