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型货运代理企业在提供无船承运人(NVOCC)服务时签发他们自己的提单,这些提单与FIATA-FBL很相似。如果小规模的和中型的货运代理企业试图提供与多式联运相当的服务,可以使用FIATA-FBL。对这样的企业来说,签发FIATA-FBL是承担责任的表示,可以提高客户对其服务的信任度。
托运人仍然需要可随信用证使用的可流通运输单据。他们希望有一方对全程运输负责。由于他们越来越多地与货运代理企业而不是承运人打交道,托运人更希望货运代理企业签发这样的单据。鉴于FIATA-FBL格式统一、银行依据UCP500对该单据的接受程度以及与UNCTAD/ICC规则相符等因素,托运人将继续特别要求货运代理企业签发FIATA-F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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