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ATA多式联运单证以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简称“《贸发会》”)和《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相关规则为基础,《贸发会》与《国际商会》的这些规则适用于调整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在制定该规则时,将现行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纳人了参考的范畴。许多国家如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将贸发会和国际商会制订的有关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作为本国多式联运立法的依据。这些国家认为FIATA多式联运单证比任何一种运输单证都更适合于在国际货物贸易当中使用。
尽管被命名为“多式联运”的单证,但也可以适用于单一方式的运输,例如作为海运提单适用于港到港的运输合同。这一点与《贸发会》和《国际商会》的相关规则一样,即不管是多式联运还是单一方式的运输,多式联运单证都可以在货运代理与托运人之间使用。FIATA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与目前广泛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该单证在银行的信用证业务中是可以作为有效单据使用的,同样它也可以作为海运提单的一种被银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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