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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
阅读次数:9618 发布日期:2007/9/2

第一部分  一般规则

1.适用范围    
    1.1不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将FIATA国际货运代理业示范法订入合同中,本规则均适用之。
    1、2不论是否作出上述指示,当事人各方同意将本规则代替合同中与之相冲突的任何附加条款,除非本规则增加了货运代理的责任或义务。
    2.定义
    2、1货运代理服务系指各类与运输、拼装、积载、管理、包装或分拨相关的服务,以及相关的辅助和咨询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关和财政业务、官方的货物申报、为货物进行保险、取得有关货物的单证或支付相关费用等。
    2、2货运代理系指与客户达成货运代理协议的人。
    2、3承运人系指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任何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担运输责任的人(契约承运人)。
    2、4客户系指与货运代理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其行为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人。
    2、5货物系指包括牲畜以及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工具,或并非由货运代理所提供的包装在内的一切财产。
    2、6特别提款权系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2、7强制性法律系指任何成文法,该法不允许有损于客户利益的合同条款与之相违背。
    2、8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用电子方式所作的记录。
    2、9贵重物品系指金银、硬币、钞票、可流通的票据、宝石、珠宝、古董、字画、工艺品及类似财物。
    2、10危险货物系指由官方归类为危险品的货物,以及为或可能会变成为有危险性的、易燃的、放射性的、带有毒性的或有破坏性的货物。
    3.保险
    除非有客户的书面指示,否则货运代理不会安排保险。所有承保都根据保险公司或承保人之保单惯用除外条款和条件承担风险。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货运代理没有义务承担每一宗货物的单独投保,但须对其持有的开口保单或总保单下的每宗货物进行申报。
    4、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时候货运代理的行为被或可能被任何障碍或风险(包括货物带来的)所影响,并且此种障碍或风险或不是由于货运代理的错误或疏忽所致,而且通过采取合理的措施仍无法避免,货运代理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取消货物的运输,并且如可能,在货运代理认为安全和方便的地方将该货物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交由货方控制之下。此时,货运代理对货物的责任即终止。在任何情况下,货运代理均有权根据合同获得报酬,并且客户应支付由于上述情况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运输的方式及途径
    货运代理应根据协议按照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如指示不准确、不完整或与合同不符,货运代理则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事,而客户需承担风险和缓费用。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货运代理可不经通知客户而安排货物于舱面或舱内运载,选择或变更对货物的处置、积载、存放及货物的运输方式、路线及程序。
第二部分  货运代理的责任

 6.货运代理的责任(非当事人)
    6.1责任基础
    6.1.1货运代理的谨慎责任
    如果货运代理在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时未能恪尽职守采取合理措施,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根据第八条之规定,他将赔偿客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损失,以及由于未尽谨慎义务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6.1.2对第三人的过错免责
    货运代理不承担第三人的行为和疏忽所产生的损失,例如,但不仅限于“承运人、仓管人员、装卸工人、港口当局及其他货运代理人”,除非他在选择、指示及监督此第三人时未恪尽职守。
   7.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责任
   7.1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责任
  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仅仅在于他直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时(从事承运人的业务),而且在于如果他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据,就已经明示或默示的做出了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承诺(契约承运人)。
    然而,如果客户接收了由其他人而不是货运代理签发的运输单据,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提出货运代理必须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则货运代理将不承担此责任。
   7.12货运代理作为其他服务的当事人的责任
    货运代理从事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时,诸如,但不仅限于货物的积载、处置、包装、分检及相关的辅助服务,将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7.2.1当该等服务是由货运代理本人使用其自己的设施或由其雇员所完成的,或
   7.2.2他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做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承诺。
   7.3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基础
    根据第八条之规定,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将为他所雇佣的第三人在完成运输合同或其他服务时的行为和疏忽承担责任,如同该行为和疏忽是他自己造成的一样。他的权利及义务应依据适用于该运输或服务的有关法律,以及无论是否明示,但适用于该运输方式的惯用附加条款。
   8.除外责任、赔偿数额及货币限制
   8.1除外责任
    货运代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下列责任:
   8.1.1承运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除非在签订合同时已向货运代理做出陈述。
   8.1.2迟延损失,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协议。
   8.1.3间接损失,例如,但不仅限于利润损失及市场损失。
   8.2赔偿数额
    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当时商品交易所的价格确定,或如果没有此价格,根据当时市场价格确定,或如果两者均不存在的话,则参照同类同质量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8.3货币限制
   8.3.1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尽管有第7.3条款之规定,货运代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数量的责任将不超过受损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除非货运代理从对其负有责任的一方已获得了赔偿。如果货物在90天内应送达而仍未送达,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索赔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
8.3.2迟延的责任限制
    如果货运代理对迟延导致的损失负有责任,其责任应不超过对迟延导致的相关服务所做出的补偿数额。
    8.3.3其他类型的损失
    尽管有第7.3条款之规定,货运代理对第8.3.1条款和第8.3.2条款中未提及的任何类型损失所负的责任将不超过每一事故……特别提款权的总额……除非货运代理从对其负有责任的一方已获得了赔偿。
    此处特意将最大责任限额留作空缺,它将根据使用本标准规则的国家的具体情况确定。
    9.通知
    9.1除非被指定收货人在接货时以书面形式向货运代理提出货物的损失,并列明这种损失的基本性质,否则,此种交接是表明货物在良好状况下运作、表面完好的初步证据。如果损失并不明显,货物在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之次日起6天内,未提出书面通知,此种交付同样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即说明运输的货物完好无损。
    9.2货主向货运代理提出的有关所有其他非货物灭失和损坏的索赔应是书面的,并从货主知道或应该知道提起索赔之日起14天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对此权利及相关时效的完全放弃,除非货主能够证明在规定期限内他无法提出或他已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提出了索赔。
    10.时间限制
    除非另有明确协议或已提起诉讼,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货运代理将在货物交付,或应该交付,或因未能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个月后,免除所有的责任。
    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外的其他责任,9个月的期限应自货运代理的过失产生索赔权益之日起计算。
    11.侵权诉讼的适用
    无论对货运代理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均适用。
    12.雇员及其他人员的责任
    无论任何时候向货运代理的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提出(包括任何独立的承包人)的索赔,且无论该索赔是基于合同还是基于侵权行为,本规则均适用。货运代理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的赔偿数额累计不应超过货运代理与客户之间明确约定的限额或本规则规定的限额。
第三部分  客户的责任与义务

13.无法预测的情况
    一旦发生不可预测的情况,货运代理为维护货方的最大利益而采取的行动,须由客户承担其额外支出和费用。
    14.抵消
    到期应缴纳的款项不得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债务抵消所产生的款项而扣减或迟延支付。
    15.一般留置权
    货运代理在准据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客户欠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货物的贮藏费用和其他费用享有对货物和有关单据的留置权,并且可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行使该权利。
    16.信息
    在货运代理掌管货物之后,客户应担保货物一般性质及商标、尺码、重量、数量、类别的准确性,如有可能,应说明货物的危险性质,无论是他提供的还是以其名义提供的。
    17.赔偿责任
    17. 1一般赔偿责任    
    除了根据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货运代理应承担的责任外,客户应承担货运代理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所有责任。
    17.2共同海损的赔偿责任
    客户应承担货运代理在共同海损方面的责任,并且应根据货运代理就此的要求提供保担保。
    18.客户的责任
    客户应对其提供的资料或指示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导致的损失、费用、支出,以及官方的税收向货运代理负责;或当客户及代表客户利益的任何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因货物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其他任何类型的损失时,客户应承担货运代理由此所遭受的索赔。  
第四部分  争议与强制性法律

19.管辖权与准据法
    除非另有协议,对货运代理提起的诉讼只能在其主要业务区域内进行,并且应适用当地的法律。
    20.强制性法律
    本规则仅在不与适用于货运代理业的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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