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国际商会(ICC)公布了确定多式联运单证国际标准的基本规则。ICC规则采取了修正的网状责任制理论。如果可以确定损害发生在某一区段,规范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就适用于多式联运承运人;如果损害发生的地点不能确定,那么规则就以统一的标准确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
实际上,ICC规则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利益的合理折衷。FIATA采用了ICC规则作为FIATA单据的基础。1992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与ICC颁布了规范多式联运的新规则,即UNCTAD/ICC规则,新的ICC UCP规则也已于2007年7月1日生效。FIATA修订了FIATA-FBL,以适应这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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