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
(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2)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如运输费、仓储费、港杂费、报关报检报验费等;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货运代理在委托权限内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从事的行为,不论是否使用了委托人的名义,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四百零八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或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有权要求赔;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赔偿损失。
2.义务
(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4)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6)协助、保密。
3.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4)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5)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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