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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责任风险规避措施
阅读次数:3487 发布日期:2007/9/2

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是防止或减少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最好办法之一。除此之外,货运代理尚须采取其他的必要措施,以尽量避免损失的发生、降低责任风险。
    一、预防性措施
    1.加强对货运代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标准交易条件、提单条款及相关行业术语等,并能处理索赔和进行迅速有效的追偿;
    2.使用的单证应规范、正确、字迹清楚,并且适合所需之目的;
    3.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
    4.雇佣能胜任工作和可靠的分包人——如船舶所有人、仓库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最好是他们已投保足够的责任保险;
    5.经营仓储业、汽车运输业的货运代理应做好防止偷窃、失火等安全工作。
    二、挽救性措施
    1.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
    2.在协定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取行动;
    3.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和解;
    4.及时向保险人通知对货运代理的索赔或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故;
如有可能造成损失时,应及时将每一事故/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即使当时尚未发生索赔。如货运代理发现做了不该做之事,或该做而未做之事时,必须告诉保险公司或向其提供下述资料: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有关被保险人的姓名;发生或未发生的事情,今后可能提出何种索赔;事故/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日后可能会成为索赔人的姓名与地址;有关交易的文件副本,包括:事故/事件发生前所收到的指示内容,服务条款与条件,及/或此笔交易中所使用的提单。
5、及时、适当地通知有关的空运、海运、驳运、陆运承运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与事故/事件有关的保险公司,并及时提供法律上所要求的事故通知书;
6、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本抄送保险公司,尚须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的记录,或双方口头联系(包括口头要求与答复,或与此有关的交谈内容)的记录,提供给保险公司,并将在下述情况下发生的全部内部通讯记录(或内部口头联系记录)提供给保险公司:从事导致发生此项索赔的交易时、收到索赔进行处理时、或知道该事故/事件已发生进行处理时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部赔偿;
7、与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法律代表,在索赔或诉讼的协商、调查,或诉讼中进行合作与协商;遇到货物灭失或损坏时,与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人和货物保险人)联系检验事宜;向保险人提供单证和资料;收集支持案件的证据。保险公司的费用将限于应适用的保险单内所约定的免赔额外的费用,还包括如提供数据、取得证据、出庭聆听、出庭听审、设法使证人出庭的费用;
8、没有保险公司的允许,既不承认也不处理索赔。被保险人不得在没有获得保险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承担任何经济义务,承诺支付任何款项,或任何金额。不得对某项索赔做出任何负有责任的陈述或行为。否则,将导致保险公司的拒赔,即使此项赔偿或许是在保险单承保范围内;
9、不要在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特别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诉讼时效的延期;
10、采取上述挽救措施时,尚须注意在以下情况无权对保险公司采取法律行为:未遵照保险单所规定的全部条款与义务行事;或损失金额尚未通过法律的判决或仲裁而获得确定,或损失金额尚未得到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索赔人的同意;该事故/事件发生超过诉讼或仲裁时效后采取的法律行为。在请求法院裁定被保险人在这一事故/事件中对损失是否负有责任的案件中,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均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共同被告。
11、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承保争议时(包括: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为被保险人抗辩),应注意下述方法。尽快向保险公司提供下述资料:任何有关的文件、通讯、抗辩书、向对方提供的文本副本、合同等;和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导致发生有关索赔的情况说明,最后提供应属于承保范围的所有理由的文件。如果将上述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仍不能解决与其之间的争议时,可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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