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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3640 发布日期:2007/9/3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提升企业信用,塑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有关诚信建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企业自愿申报,经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由协会根据评价机构所评价出的信用综合指数,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等级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价资质并经协会认定,从事企业信用综合指数评价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协会成立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各省市货代协会组成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五条 协会负责起草、制定、修订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则、标准,报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监督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价机构开展企业信用指数评价;在专家组的指导下,根据企业信用指数认定并颁布企业信用等级 。
第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采用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统一评价规则、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根据定量分析结果,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并保守评价过程中所涉及评价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协会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宣传、辅导;受理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的申报;根据评价报告认定颁布企业信用等级;建立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八条 申报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条件为: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业务备案)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经营素质,包括: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业务能力、财务状况等。
(二)企业历史信用,包括:法规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客户满意度、社会信誉等。
(三)专家评定,包括重大事项分析、企业前景分析
(四)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认定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五级,即:AAA、AA、A、B、C。等级含义如下:
AAA: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
AA: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
A: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
B: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
C: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征询意见)协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各省市货代协会和社会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协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对外颁布。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第二年度起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记录汇总至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系统。
协会应对参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将信用记录汇总至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系统。
各省、市货代协会对信用评价整个过程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后,如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企业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向原评价机构申请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本办法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一)交易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协会可向社会公布经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名单。
协会应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协会有权取消其信用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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